Thursday, October 31, 2013

答案

開會報告以後,很想寫些什麼,方便之後跟進,也想紀錄當中過程。研究報告第二部份以一個大圖表比較香港及八個其他區域的保育制度,並在各小細節如指定制度的法律效力、城市規劃或公眾參與等各方面,為香港提出可行方案。雖然由此至終清楚此報告將不會對即將完成的文物法修訂草擬有太大/或任何影響力,但大家仍是因不同原因很認真對待研究。(有人真的想為困擾多時的問題找到答案、有人視它為學習機會、也有人怕報告對外公開後被公眾天天盤問所以努力校對)為此,有組員親自到研究地訪問官員,我亦再次特地拜訪小組裏的資深教授,在她協助下共同畫出第二部份大綱,並與相關政府官員開過太多次會,大如觀念、小至文法都反覆/ 如她們所願/多次修改(若不太過份的)。但報告會議前數小時,某高級官員仍堅持希望移除一大部份提議內容,而該內容正是整個第二部份研究的靈魂,刪減以後,就會剩下,例如:〔第一列:香港現時於(某某)方面已經很完善;第二列:八個國家在該方面都有妥善完備的程序;第三列:香港推行保育的工作已達至國際水準。(其餘提議被刪除)〕事實上,提出的都不是遙不可及的建議,反而能真正解決某些現有問題,最後共識為不以白紙黑字包括在簡報中,但可以於會議中口頭解釋。事實上,她們所指的公眾諮詢及經濟資助等香港的確有做,但就算我不予以評價、結果亦顯然可見,而我真心相信在座官員或委員都切實地希望改善香港的保育情況,若香港所做真的跟所有其他國家完全相同,但出來結果卻不同,考慮改變或擴闊現行做法亦是理所當然的事吧。好了,亦有些方面香港完全沒有的,就算一個城市有保育法,亦需要城市規劃互相補足。不可能整天想着給業主少許經濟資助,他們就會自動自覺把建築物留着不拆。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的人單純因為政府稅務資助而保留建築物。那些建築物成功被保留下來,城市規劃層面的限制大概不能或缺。香港既不想如外國在城市規劃上施以更多限制,亦不願意學新加波澳門內地般極權地指定私人建築物為古蹟,結果如何,張眼可見。
亦有委員提出此次研究範圍以外但絕對值得理解的問題,主要關於指定歴史建築保護區(而不是單幢建築物)的問題;或私人權益及社會意向的取捨這條問了一世的問題;有點憤怒竟然仍未能找到理想的例子。感覺自己經驗不足實在太imparing了,只好怪我太年輕,哈。說到各國歴史建築保育大多以五十年分界,但較進取的國家界線定於三十年,希望能保育出眾的現代建築。席上三十餘人都大笑起來,發現自己都有資格被指定為古蹟了﹣除了我,哈。但,我不相信年輕該被少看的,很快就會繼續找答案。
後記一:席上人類學教授說話很動聽。
後記二:近日工作讓我看到推動同一個願景中,參與的不同parties, 經常思考最適合自己的位置,還是適合回家睡覺。笑。笑完。
後記三:大桌上名牌寫上我偵探身份的名字,看來專業又陌生。總慶幸網上世界的我有另一個身份,拿着那名字別打算在面書博客新聞文章裏找到我了。但若你如我般都是偵探,找到的話,我也會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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